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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卫生制度(食品销售相关制度)

日期:2024-08-30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快餐食品管理卫生制度

第五条:外送快餐生产经营实行卫生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所供外送快餐的卫生安全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实行卫生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所供外送快餐的卫生安全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为了强化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确保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法规,制定以下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如下:(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的卫生要求 所有厨房工作人员应十分重视个人卫生,切实做到“三白、四勤、四不、四洗手”。“三白”:穿白工作服,戴工作帽,戴白口罩。“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四不”:不随地吐痰、不在操作间吸烟、不吃生水和不洁的食品、不面对食品咳嗽和打喷嚏。

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2、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对于保障食品消费安全至关重要。其中,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是基础,它要求严格审核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并确保在有效期内索取所有必要的文件,如销售发票和销售凭证,以便于追踪和记录。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3、食堂卫生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严格执行食品验收制度,把好食品原料质量关。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保证全体员工持有效证件上岗。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食品存放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有标识。严格执行冷库、冰箱存放制度,规范存放。

4、培训与知识教育: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法规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知识。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确保食品用具清洁,定期清洗消毒,对不符合标准的用具及时更换。 卫生检查:制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计划,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记录。

5、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快餐食品管理卫生制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送快餐,是指集中加工烹饪并根据消费者的订购要求,以盒装、桶装等方式外送销售的主食和菜肴。 第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辖区内外送快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6、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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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食品销售应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2、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3、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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