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7-11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1988《生活引用水卫生标准》)标准。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食品加工用水一般是用纯化水和纯净水,主要是作为食品行业的生产用水。
食品加工用水一般是用纯化水和纯净水,主要是作为食品行业的生产用水,对于设备的出水水质国家有一定的要求,主要是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7232-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CJ94-1999饮用净水标准,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算是合格的纯净水设备。
饮用纯净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采用蒸馏法、去离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及其他适当加工方法,去除水中的矿物质、有机成分、有害杂质及微生物等加工制得的,没有任何添加物(臭氧除外)的可以直接饮用的水。
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水中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微生物和矿物质含量应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水,其水质应至少达到饮用水级别。水量充足 加工用水应充足,以满足生产过程中的水量需求。
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GB5749 监控 无论是城市公用水还是用于食品加工的自备水源都必须充分有效地加以监控,经官方检验有合格的证明后方可使用。
1、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生产用水水质除应有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外, 工厂应每日检验其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有必要进行水质检验 原、辅料的卫生要求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加工用水(冰)必须符合国家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649的指标要求。某些食品,如啤酒、饮料等,水质理化指标还要符合软饮料用水的质量(GB1079-89)。
4、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商户建立购货台帐,健全进货档案,如实记录每种食品供货单位时间、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实行货物配送的超市、商场由货物采购中心统一建档;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商户除建立购货台帐外,还必须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1988《生活引用水卫生标准》)标准。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 碱性水:pH大于7的水。- 酸性水:pH小于7的水。- 咸水:含有较多氯化钠的水。 食品生产用水的硬度 - 水的硬度是指水中溶解的钙、镁等盐类的总含量。- 硬度的度数用来表示水的软硬程度,1°d是指1L水中含有10mg氧化钙。- 水质硬度的法定计量单位是mmo1/L,1°d等于0.35663mmo1/L。
法律主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含有的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要良好、必须经消毒处理。法律客观:《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用水必须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九点要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我国对生活饮用水有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水体感官性佳。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第四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机械、管道、包装用品、车辆等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应做到消毒,经常保持清洁。
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30616-2014)、《硬脂酸钾》(GB31623-2014)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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