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6-30
要求如下: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该行业管理对电子称有称量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某些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仅为0.01g/kg,批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总量也是很微量的,如果不正确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就有可能因称量失准而导致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的风险。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确保其产品质量安全,这要求他们配备与其生产产品相匹配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设备。例如,若企业从事酱油生产,其应具备执行酱油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第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1、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屠宰场、肉食加工厂、食品厂、饭店、食品销售专柜及摊点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应会同商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指导。
2、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增进民族团结,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八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民族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清真标牌。第九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改业的,应当将清真标牌交回原核发机关,不得私自销毁或者转让。
4、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卫生、商品流通、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受民族工作部门的委托,参与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5、牛、羊、驼、鸡、鸭等必须按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要有清真屠宰证明。不得出售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业或转营他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对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1、一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食品添加剂磅秤一年校准一次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计量精度和计量可靠性,以避免食品标签标示出现明显的计量错误而引起消费者投诉和不满。
2、食品添加剂磅秤需要每年校准一次。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磅秤需要定期进行校准。校准的时间间隔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通常来说,最好每年对磅秤进行一次校准。通过校准可以检测磅秤的精确度和准确性,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以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3、技术监督局下面有个计量局 专门管理和校正磅秤的, 请到当地的计量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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